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在福清市龙田镇龙辉街七号男装店门口,见有一名女子在做注册APP赠送气球的活动,因其不懂手机操作,遂让被告人郑某某帮忙操作。随后,被告人郑某某趁帮忙操作手机之机,将被害人余某某手机刷二维码转账付款人民币8503.9元。接着,被害人余某某发现钱款丢失,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郑某某带回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还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8503.9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50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二○一二○十二月三十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73618****。
2.卷宗2册共计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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