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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当年9月1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体育场(以下简称**育场)内,盗走被害人阿某某的黑色斜挎包(内装OPPO与小米9手机各一部)、被害人李某某的黑色双肩包(内装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武某某的橙色双肩包(内装ipad平板电脑一台及配件),次日分别将OPPO手机以200元、小米9手机以28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以300元、ipad平板电脑以600元将所盗窃财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害人武某某被盗的物品系其2020年6月11日以2849元购买的ipad平板电脑及645元购买的ipad配件;

2、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育场盗走被害人田某某的黑色双肩包;

3、2020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育场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粉色双肩包(内装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乐视手机一部),次日以405元将盗窃财物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再次窜至**育场内伺机实施盗窃时,被该校保安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武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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