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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雁塔区丈八西路里花水社区1号楼1单元的车行,趁该车行经营者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车行外面停放的一辆全新待售的红色金箭牌电动车,并带回家中。2019年11月20日郑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家中追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查,被盗电动车系全新部件组装待售车辆,整车销售价格为3380元,部件进价共计3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同款电动车销售收据、天能电池销售单、电动车车架销售电子单据、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郑某某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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