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园**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正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正安县人民医院第一住院部13楼19床所在的病房内,将被害人周某某在病床旁柜台上的一部粉色VIVO-Y97A手机盗走,后于当日中午将该手机以100元的价格低价出售。经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世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世勇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郑世勇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立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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