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受单位指派到连江县**镇**村被害人池某某家中办理电信业务,在知悉被害人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后,以操作手机为由将该手机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存款人民币3500元(以下币种相同)转移到指定帐户。
2020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被害人池某某家中,以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手机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存款4000元转移到指定帐户。
2020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被害人池某某家中,以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手机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存款3500元转移到指定帐户。
2020年7月6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被害人池某某家中,以相同方式将被害人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存款1870元转移到指定帐户。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连江县**镇被连江县公安局晓澳边防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亲属已向被害人池某某退赔1287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证清单;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据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陶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池某某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银行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28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宝东
检察官助理:吴珊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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