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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4196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郑州市华中路碧云路**小区**号楼**楼**户(户籍在河南省鄢陵县**镇**庄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8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月,被告人郑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多次到郑州市民安街兴华街,建云街老代庄、汝河路兴华街、西里路等地附近撬锁盗窃大力神、雅迪、巨高、三枪等七辆电动车,其中四辆先后在紫辰路附近以240元、4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同年7月,郑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硝滩小区楼下,撬锁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森地小龟电动车,8月郑某某到郑州市中原路78号院22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爱玛电动车。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共计为8170元。现部分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将郑某某抓获,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一份;

(3)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4)赃车照片;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

(6)前科查询;

(7)户籍查询;

(8)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0104刑初375号;

2.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豫科健鉴报字[2019]第00181号;

3.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证人贾某某、程某某证言;

5.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陈述;

6.被告人郑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华中路碧云路**小区**号楼**楼**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28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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