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县,住河南省永城****。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河南省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张庄十字街北一民房楼道内,将被害人程某某一辆韩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在2020年9月2日的二手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
2020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航空港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张庄北街一农家院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党员材料;
(2)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永城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3)发还清单;
(4)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贺楠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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