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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04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桂阳县**乡**村**组**号。2012年7月31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教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湖南省**医院**科,见101诊室门外排队人员较多,于是上前身体做掩护,将在此候诊的被害人向某某放在背包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8403元苹果XSMAX手机扒走。离开医院后,被告人郑某某要其朋友曾某某将该扒窃手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湖南桂阳县的肖某某进行销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从顺丰速递桂阳金山景苑营业点扣押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苹果手机等物证;2、货运单据、劳动教养决定书、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7月2日

附项: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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