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5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2007年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小陈”(另案处理)经预谋来到西安市长安区妇幼保健医院门口盗窃电动车。7时10分许,郑某某发现医院门口一辆枣红色两轮雅迪牌电动踏板车无人看管,遂用随身携带的扳子撬开车锁,后又强行掰开车头锁,将该车推到无人处,将车发动后与“小陈”一起将该车盗走,后由“小陈”变卖得赃款800元,郑某某分得赃款400元。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雅迪踏板电动价值25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价格鉴定结论书;5、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25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昱
2014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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