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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1992年3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因盗窃罪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1月3日,因盗窃罪被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11月24日,因抢劫罪被大庆市大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2月11日,因盗窃罪被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因疫情期间没有经济来源,便萌生了盗窃的想法,随即前往大庆市客运枢纽站寻找作案目的地客车,看见通往青冈县的客车后,登车前往青冈县青冈镇作案,到达青冈县后在青冈县内踩点寻找作案目标。

1.2020年7月17日凌晨一点多,被告人郑某某换上作案衣物,在青冈县寻找作案目标。当走到青景御苑小区时郑某某从青景御苑东侧侧门口下缺口钻入小区,随后通过10号楼西侧栅栏上到二楼雨搭,郑某某看见1单元202室倪某某家没有安装防盗护栏将纱窗撬开进入室内作案,在作案过程中被倪某某发现未能得手,随后逃跑。

2.2020年7月18日凌晨,郑某某在青冈县寻找作案目标。走到兴隆雅居小区高层时,郑某某通过在兴隆雅居小区拆迁房内找到的木头梯子,攀爬到8单元301室孙某某家阳台,在打开纱窗时,听见屋内有声音发出,郑某某未得手,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

3.2020年7月18日凌晨一点左右,郑某某来到青冈县兴隆雅居小区附近胡同,在胡同里拆迁房内找到一个木头梯子,并借用梯子从兴隆雅居小区北侧角门进入小区。郑某某将梯子搭在小区高层西侧二楼雨搭上,顺着梯子爬到二楼雨搭,然后将梯子从二楼雨搭搭到5单元301室安某某家窗口,将纱窗打开,跳入安某某家的客厅,郑某某在安某某家客厅沙发上短裤兜内的现金和放在鞋柜上拎包里共计2000余元现金盗走。

4.2020年7月18日凌晨,郑某某路过在兴隆雅居小区附近,使用在拆迁房内找到的木头梯子攀爬到8单元302室张某某女儿家,通过阳台窗户打开纱窗进入室内作案,在打开纱窗进入室内作案的过程中,被张某某发现并大喊“谁”,郑某某被发现后,随后逃跑。

经侦查,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大庆市枢纽站被当场抓获,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5.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五年内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其盗窃所得钱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伟志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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