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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村,系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里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里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被害人丁某某(女,**岁)家中找被害人丁某某出去遛弯,当时被害人丁某某不在家,被告人郑某某进丁某某家里屋喝水的时候发现被子上有一包钱(93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其盗走。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使用赃款到**村的**药店还掉**元药费欠款,又买了**元的**药,共计使用**元。2019年9月30日3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将9300元还给了被害人丁某某。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和家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全某某、韩某甲、刘某甲、韩某乙、刘某乙、韩某丙、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郑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涛

2020110

附:1.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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