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吉林市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8日、4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3月1日,到吉林市昌邑区通谭大路TNT电竞馆“三角洲”网吧应聘吧台收银员,到店工作当日将吧台内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和一部白色移动电话盗走。所盗赃款均被被告人郑某某挥霍,所盗移动电话被遗弃。
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抓捕及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情况说明;
4.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
(二)证人李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三份
(六)视听资料
案发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盗窃公民合法财物,且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夏丹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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