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宁夏石嘴山市,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巷**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12时许,在宁夏永宁县望远镇望远市场内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姚某某装在左侧口袋里的一部OPPOR11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盗走。民警上前查问时,郑某某逃跑并将该手机丢弃,后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证人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