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319号
被告人郑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2013年7月30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6月30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去到东莞市万江区石美社区**网吧,发现对面桌位上网的被害人廖某某坐在凳子上睡着了,趁廖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台桌面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价值约500元),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2019年7月24日16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亲水公园将郑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到案经过等书证,网吧监控视频资料,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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