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1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住**乡**村**组。曾因犯绑架罪于1999年7月21日被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于2017年3月5日4时许、3月6日4时许、3月7日4时许窜至本市**镇**社区**产品研发中心9楼企划办公室,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抽屉内的港币现金共约40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于2017年3月14日4时许、3月15日4时许、3月16日4时许窜至本市**镇**研发中心第二设计部X组办公室,盗走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共约700元。
三、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于2017年3月18日4时许、3月21日4时许窜至本市**镇**研发中心第四设计部办公室,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共约1400元。
公安人员于2020年5月15日在本市**镇**广场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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