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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生姜头,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69********,汉族,广东省封某某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封某某**镇**居委会**路**号。被告人郑某某于2011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1年6月19日被释放;2013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11月28日被释放;201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6日被释放。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封某某渔涝镇渔涝市场旁的道路边,将事主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货车内副驾驶位置的挂包盗走。其将挂包里的现金7000多元人民币和两部手机取走后在渔涝街边一条小桥上将挂包丢弃,现金用于个人消费,两台手机在失主梁某某追问下已归还。经鉴定,被盗的荣耀牌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31元,OPPO牌R17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646元,总价值3077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分两次进入事主芦某某位于封某某**镇**居委会**路**号的住宅实施盗窃,第一次在住宅二楼大门方向右边的房间里盗窃了一胶罐约40斤花生油,盗窃得手后从窗户逃跑,盗窃得到的花生油卖给路过的农民,获利300元人民币左右。第二天晚上20时许,郑某某再次进入芦某某住宅,在二楼右边的房间内的木柜里盗窃了1500元人民币和两只金戒指,两只戒指在渔涝街上变卖,获利700多元人民币,盗窃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的福字图案戒指一只(5.45克足金)价值人民币2191元、镂空花纹戒指一只(5.31克足金)价值人民币2135元。总价值4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份;2、被害人陈述3份;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2份;4、鉴定意见2份;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娟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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