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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番禺区**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东四路七万岗公园附近的单车道处,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去被害人宋某某停在该处的银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并骑该车逃离现场,后将该车销赃,赃款已花去。

二、2019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贝岗村GOGO新天地络啡网吧楼下,趁被害人进入网吧送外卖之机,盗去被害人黄某某停在楼下的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并骑该车逃离现场,后将该车销赃,赃款已花去。

三、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贝岗村青云坊二巷6号一楼,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去被害人廉某某停在该处的灰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并推该车逃离现场,后将该车销赃,赃款已花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可可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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