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早上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覃某某(均已判决)驾车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源开发区吉成厂门口路段。被告人许某某负责开车,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覃某某“丢钱捡钱”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交出手机及密码,趁被害人不备逃离现场。随后由被告人张某乙使用被害人手机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福楼美宜佳商店等地套取了被害人邓某某微信钱包内的钱款人民币8520元。经鉴定,被骗取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现金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黄某某及同案犯许某某、张某甲、覃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焕爽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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