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8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广场**档内,盗得方某某放置于座位上的皮包内的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到鹤龙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勘验、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助理:效博妍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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