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郑鸿哥,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鸿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鸿哥在港北区港城街道蓝田社区龙塘新区1排6号门前,发现该处停有几辆车,其使用手拉车门的方法确认上述车辆是否锁好车门,发现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北京现代牌小车没锁车门,便打开副驾驶室车门进入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约4500元和三包真龙牌香烟。所盗得的三包烟已抽完,所盗得现金用于购买手机、蓝牙耳机、数据线、开房住宿、充话费、吃饭等,还剩现金人民币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75元、手机、耳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入住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鸿哥的供述;5.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鸿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鸿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鸿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鸿哥有累犯、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鸿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鸿哥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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