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9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2013年5月8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三千元,2014年6月2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新郑市新区办中华路**小区,趁无人之际,翻窗进入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生鲜超市”,将店内1500余元现金及两块希捷牌监控硬盘盗走。经鉴定,被盗硬盘价值1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1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