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村**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镇**村**溪**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7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华采天地盒马鲜生超市内多次实施盗窃,窃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78.4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6日,郑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枣泥核桃切片蛋糕、瑞斯美面膜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74.8元;
2.2020年6月16日,郑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酱牛肉、速冻北极甜虾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0.7元;
3. 2020年7月11日,郑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冰鲜汤骨块、车厘子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8.6元;
4.2020年7月12日,郑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海底捞自热火锅、电热蚊香液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4.3元 。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园**幢**单元**室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涉案海底捞自热火锅、电热蚊香液等商品,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共计3069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热蚊香液等物品照片等物证;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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