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大酒店主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街**号,住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被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9日,该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下午,在本市钟楼区**广场四楼“**”服装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窃得“**”牌单排扣皮短外套1件、“**”牌条纹针织开衫1件、“**”牌系带毛茸茸长外套1件。窃后返回该店内,窃得“**”牌过膝长款羽绒服1件、“**”牌高腰开叉裙1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1859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5.被告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成
附:
1.被告人郑某某住本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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