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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本市上城区比胜庙巷4号禹廷艺术馆厨师,住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2020年8月22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至8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巷**号**艺术馆上班时,趁一楼大厅吧台处无人之际,先后三次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置放于吧台旁储物柜内的翡翠挂件各一块(经估价三块翡翠挂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0元)。2020年8月21日中午,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是被告人郑某某所为,遂找到郑某某要求其说明情况,郑某某承认盗窃行为后交出其当日所窃的翡翠挂件,被害人随即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随后对被告人郑某某住处本市上城区**路**号**室搜查,查获其之前盗窃的二块翡翠挂件。目前三块翡翠挂件均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已对被告人郑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9月30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前往本市上城区**路**号**超市,趁店员不备之际,先后四次窃取超市内牙刷、牙膏等待售商品(经估价价值共计人民币435.5元)。2020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盗窃牙刷和牙膏后离开超市时被被害人抓获并报警。案发后,郑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文 星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视听资料二卷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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