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乐平市**镇**村**号,现暂住永康市下溪滩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在永康市**开发区**村**超市、**超市、**超市及楼下对面小超市门口等地,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取他人快递,盗窃次数达20余次,造成经济损失1014.33元。现被告人郑某某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购买订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曾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5.现场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现被告人郑某某已全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刚伟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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