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一出租屋,无业。因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盗窃,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骑电动车从海口市琼山区**路过来**路**酒店准备找地方按脚,准备停电动车的时候看到**酒店门前人行道处停着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车牌号海口15****),电动车上还插着钥匙,于是郑某某产生盗窃电动车的想法。郑某某先把自己的电动车开到离酒店一百米左右的**桥边停好,后返回海口市琼山区**酒店门前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及车内的一块机械手表盗走,并将该电动车停放在海口市琼山区**路的一巷子里。其后郑某某又返回**桥边将自己的电动车骑回家。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郑某某盗窃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1元,盗窃的机械手表价值人民币20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云露派出所自动投案,后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7月17日,郑某某到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口东车站派出所自动投案。公安机关已将郑某某盗窃的雅迪牌电动车及机械手表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酌定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栋栋
书 记 员:张 雪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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