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兴润达广场门口电动车停车划线处,将被害人武某某的韩铃牌电动车(车牌:海口04****) 盗走,并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妹夫黄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韩铃牌电动车价值1377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水吧处,将被害人洪某甲的梦绿牌电动车(车牌:海口A5****)盗走,并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洪某乙。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梦绿牌电动车价值2079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大厦**网吧门口处,将被害人陈某甲的梦绿牌电动车(无车牌)盗走,并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天桥台铃电动车专卖店的老板唐某某。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电动车不予鉴定。
4.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楼下,将被害人陈某乙的台铃牌电动车(车牌:海口A0****) 盗走,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孙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铃牌电动车价值2074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1日,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网吧**楼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涉案电动车均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洪某乙、黄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武某某、洪某甲、陈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现场图、指认相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郑某某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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