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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小吃店厨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东莞市****公寓**。因盗窃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应聘到**小吃店(位于盐田区**路**小区**铺)做厨师。6月12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把店里白色抽屉上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该手机用于微信、支付宝收款和查询,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424元)藏匿于自己的大屏手机下拿走。20时49分许,郑某某再次返回到店里。22时17分许,郑某某拿走了店里抽屉里的备用金现金491元。22时28分许,郑某某锁门离开小店。13日零时43分14秒至1时36分34秒,郑某某使用盗来的手机将支付宝绑定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229800********,户名殷某某)卡内的存款7笔转走共计人民币8258.2元到支付宝绑定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2206********,户名郭某某)卡内, 2时3分5秒,上述款项通过网银转账到上海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1********,户名袁某某)卡内,2时5分9秒,该卡通过转账将5000元转到郑某某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081230********)卡内,郑某某充值到其微信内用于消费。14日,通过袁某某账户2笔转账500元、杨某某工商银行账户2笔转账600元到郑某某兴业银行卡内等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殷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认定(2019)118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晔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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