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中学东侧**广场路边,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松捷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86元;
2、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村**号楼下,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并逃离现场;
3、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路**银行门口,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莫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认罪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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