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郑小军,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3********,甘肃省永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街**号。

因犯盗窃罪,2010年3月9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12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小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4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郑小军路过本市芙蓉区“宇成朝阳”广场4栋东北角的草坪时,看见被害人谢某某在草坪的台阶上睡着了,有一台白色“苹果”牌手机放在谢某某的身边。郑小军趁机将该手机盗走。事后,郑小军将该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物证鉴定,被盗的白色“苹果”牌X型(64G)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382元。

2019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郑小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郑小军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购买手机收据单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搜查笔录;5.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郑小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小军因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小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小军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小军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