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镇**村,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现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区**栋**口**楼**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骑电动车去租住的金川区宁远堡镇**村*组闫某某家里取东西,郑某某进入院子见无人,遂产生盗窃之念,窜到邻居胡某某租住的房门前,用力撞开门锁,用房里一个床单将一台创维牌黑色电视机裹上,又拿上一个白色电水壶放在自己的电动车上,将胡某某租住房门锁上,骑着电动车到**区**栋楼下自家的小房里隐藏。破案后,赃物被扣押,经鉴定,盗窃价值达1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2、扣押决定、清单、笔录及发还清单;3、被告人郑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证人闫某某、赵某某证言;5、失主胡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郑某某供述、指认现场及同步录音录像、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9、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华天
检察官助理:汉虹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金川区**区**栋**口**楼**室,电话1510191****;
2、刑事侦查卷 1册,公安机关情况说明1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 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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