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屯**号。因赌博,于2016年6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为被害人刘某某代驾闽******小型轿车从晋江市**街道“****酒店”行驶至晋江市**街道**社区“*****”小区门口旁,在代驾结束下车时,趁被害人刘某某醉酒不注意之机扒窃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车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645元的“苹果”牌iPhoneXR手机。得手后,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归还闽******小型轿车车钥匙的情况下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某到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扣押上述手机及车钥匙,发还被害人刘某某。2019年12月2日,被害人刘某某谅解被告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发还的手机及车钥匙;
2.书证:投案证明、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及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远志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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