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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泉州市泉港区**号,现住址泉州市泉港区**街道庄**室。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4日被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4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路过本区驿峰东路864号大楼,见后面楼梯口停放的一部枣红色本铃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骑走并藏匿在本区山腰街道艾家酒店后面停车场。经泉港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953元。

另查明,2020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区山腰街道庄园荣誉705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1日,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及钥匙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购车票据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泉港区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9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双兴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07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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