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每隔一两个月左右,先后共计四次在凌晨4、5时许,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被害人彭某某经营的**汽修店门口,每次各偷走20个左右的旧轮胎。
2019年10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再次到**汽修店门口,偷走26个旧轮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店门口,偷走6个旧轮胎。
2019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再次来到**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店门口,偷走6个旧轮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再次来到**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店门口,偷走12个旧轮胎。
被告人郑某某将偷来的旧轮胎以每个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共计获利480元左右。经鉴定,被盗废旧轮胎共计价值351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城港大道沟口路段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彭某某损失2000元,取得被害人彭某某的谅解;于同月23日已赔偿黄某某损失8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4.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废旧轮胎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 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玲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光盘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