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县**镇**村**组。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元;2016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8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虎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虎林市宝东镇宝兴村兴达食杂店门口等车时,趁食杂店内无人之际进入店内,从钱盒内盗走现金3350元,而后乘车逃离现场,至宝东镇太和村时被虎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所盗钱款被当场扣押后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春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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