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汉族,小学肄业,住**省**县**镇**村**号,无业。因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12月4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9月3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街**美食城中街,**吧KTV酒吧对面路中间,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绿佳牌聚鹰二代型号白色电动车一辆(价值4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某某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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