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2020年5月1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对面盗窃王某某的蓝色北京先科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锡林浩特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英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