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20001********,汉族,中专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彭某某、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麻城市城区多次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汽车内财物,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郑某某伙同彭某某等人来到麻城市**宾馆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汽车内的黄鹤楼1916香烟6条;
2、201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郑某某伙同彭某某等人来到麻城市**宾馆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汽车车内的黄鹤楼1916香烟2条和和天下香烟5包;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郑某某伙同彭某某等人来到麻城市**学校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汽车车内的黄鹤楼软珍品香烟1条和稻花香活力型白酒2瓶;
4、2019年7月7日凌晨,郑某某伙同郝某某、彭某某来到麻城市**社区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汽车车内的2000余元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武分别获得退赃款1300元、4200元、1700元、6000元,郑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领条、谅解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人郝某某、彭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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