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78********,汉族,大学本科,原**县**局**镇**所**长,户籍地:巴马瑶族自治县**乡**号,常住地:巴马瑶族自治县**镇**小区**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7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遂报请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30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害人黄某甲的丈夫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黄某甲经他人介绍找到时任**县**局**所**长的被告人郑某某帮其处理相关赔偿事宜,郑某某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即制作了内容为“特别授权代理”的《授权委托书(之一)》及内容为“实行风险代理方式收费”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并让黄某甲先在委托书上签字,再让其内弟黄某乙(无任何法律知识)在《授权委托书(之一)》上签字,过后其本人及黄某乙又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上签字,造成其系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办理该交通事故案件的假象。同时,郑某某就此案又让黄某甲及其家婆王某某到**县**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后该案通过审批获得法律援助,并指派**县**局**所的郑某某作为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后该案实际是由**县**中心的蒙某某出席法庭参与调解并结案。在案件办理期间,郑某某让黄某甲到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了一张账号尾数为6158的银行卡,后其以如胜诉需银行卡转账为由,向黄某甲索要该银行卡及密码。该案经调解结案后,保险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黄某甲的尾数为6158的信用社账号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l10000元,郑某某遂利用之前获取的银行卡及密码于2015年11月2日、3日先后从该卡内提取了人民币40000元,占为己有;当时,因蒙某某向其借款,其即于2015年11月2日通过该账号向蒙某某提供的尾数为8942的农村信用社账号转账了人民币4000元,待蒙某某还向其偿还借款后,郑某某又将该笔钱款占为己有。而后郑某某将该卡交还给黄某甲,并告知黄某甲获得的赔偿款为人民币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仁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