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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3********,汉族,中专肄业,农民,雅安市名山区人,住雅安市名山区********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雅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曾系**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合作方中国**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名山**公司)的宽带安装维护工作,后因工作原因在名山**公司的建议下被**公司辞退。2020年6月1日晚上22时许,郑某某驾驶车辆行至雅安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大道南段时发现路边草坪处有一名山**公司的光缆交接箱,郑某某想到自己被辞退一事心生不满意欲报复,遂利用双手和光交箱导线架边缘锋利处拉扯割压的方式,将光交箱内5根光缆纤芯线折断破坏后离开现场。当晚22:21分开始,雅安市**学院经开区校区、瓦窑村等该光交箱覆盖区域范围内校园网、互联网共计3081户用户开始通信中断,名山**公司网络维护人员接通知后前往现场查看,但因晚间下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等原因未能立即抢修。2020年6月2日6时许,维修人员开始对破坏的光纤线进行维修,并于当日8时许开始陆续恢复区域内用户通信,直至当日12:39分故障完全消除后,该光交箱覆盖范围内的3081户用户通信才完全恢复。

2020年6月28日,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郑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名山**公司直接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现场和天网监控视频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3.现场勘查笔录:勘验案发现场、辨认现场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6人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致使用户通信中断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仕莉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28355****;

2.案卷材料2卷、光盘和零散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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