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2019年12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司设在本县桃花源镇汤家山同仁6组的变电站对面拾荒时,发现一电杆上有用来固定电线的铁抱箍、铁棍等电力辅助设备,便使用梯子、钢锯等工具将其盗走。随后,郑某某发现电杆附近一水泥盖板下的电缆井内连接有黑色电缆线,旁有“国家电网10KV水景线304(左线)001号、国家电网10KV水尧线306(右线)001号”电力标识,郑某某无视该标识,立意盗走电缆线作废品出售获利。因该电缆线系正在给桃花源镇供电的电力设备,郑某某持钢锯锯断该电缆线时,造成电缆线起火,致使桃花源全镇停电、停水约2.5小时,严重影响该镇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经鉴定,该行为造成桃花源供电线路水镇线损失价值人民币188200元。

案发后,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力警示牌、电力标识、被盗的铁抱箍等物证照片;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文某某、蒋某某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电力设备损失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盗窃电力设备而予以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