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林明斌、张梦恬,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9日报送本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郑某乙(另案处理)和郑某丙来到海口市秀英区**村被告人郑某甲的家中,告诉被告人郑某甲,其因犯事被公安机关抓捕,要求在被告人郑某甲家中躲藏几天,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被告人郑某甲明知郑某乙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在家中居住,并免费提供伙食。期间,郑某乙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曾离开被告人郑某甲家中,直到九月初的一天,郑某乙又再次回到海口市秀英区**村。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秀英区**村被告人郑某甲家中抓获在逃人员郑某乙,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郑某丁、吴某某的证言;
4.另案处理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明知郑某乙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芸
刘广同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