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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郑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丁,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为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刘某甲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6时多,被告人郑某乙通过郑某戊(另案处理)得知其女朋友陈某甲与两名男子乘坐同一辆摩托车的消息后,便伙同被告人郑某甲宏及郑某戊,分别驾驶摩托车,一起窜到县道109普宁市梅林镇华寮村楼下村路段,将陈某甲乘坐的由被害人陈某乙、刘某乙驾驶的男庄天鹰牌二轮摩托车拦停,逼迫威吓被害人。同时纠集被告人郑某丁、同案人郑某己(另案处理)来到现场,接着不问事由、蛮不讲理,持路边的木棒、石头砸毁被害人陈某乙、刘某乙的摩托车,后点燃该摩托车油管烧毁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50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笔录,作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 证人陈某甲、郑某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 被害人陈某乙、刘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 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6. 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丁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2020年3月4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律师函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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