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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等九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郑某某(别名“**”),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武夷山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武夷山市**乡**村**号,现住武夷山市**村**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占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武夷山市**村**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武夷山市**大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7********,汉族,中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武夷山市**镇**村**巷**号,现住武夷山市**镇**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居住证号码810000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武夷山市**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别名“**”),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武夷山市**街**号**幢**室,现住武夷山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武夷山市**乡**村**号,现住武夷山市武夷**区**幢**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武夷山市**乡**村**号,现住武夷山市**小区**街**座**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吴某甲、白某某、刘某某、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晚,在武夷山市**音乐会所(以下简称会所)内,被害人吴某乙走错包厢与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争吵,后引发冲突,被告人鲍某某在冲突中被范某某持酒瓶、被害人袁某某持麦克风砸伤头部。当晚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张某甲、白某某、占某某、陈某某等人陆续到达会所,与原本在会所内的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鲍某某聚集到袁某某、吴某乙所在的V777包厢门口。强行进入包厢后,吴某甲指出殴打鲍某某的袁某某,随后占某某持圆形铁质烟灰缸,郑某某、陈某某、白某某持啤酒瓶上前砸袁某某,张某甲将袁某某钳制住后,郑某某、叶某某等人继续殴打袁某某。鲍某某认出吴某乙后,鲍某某、刘某某、吴某甲、白某某、郑某某、叶某某一同殴打吴某乙,后陆续离开包厢。经鉴定,袁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吴某乙、鲍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自行和解,袁某某、吴某乙愿意谅解九被告人的行为。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叶某某在武夷山市百翔花园酒店内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占某某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白某某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鲍某某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江某某、张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袁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吴某甲、白某某、刘某某、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 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吴某甲、白某某、刘某某、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本院起诉,现又犯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吴某甲、白某某、刘某某、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先泉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吴某甲、白某某、刘某某、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五册、视频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5.《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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