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7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云某甲云某乙村新屋13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郑某乙,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云某甲云某乙村甘园136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2月30日晚,在同案人郑某丙和(已判刑)的组织下,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和同案人邱某某、朱某某、郑某丁、郑某戊(均已起诉)及郑某己友、郑万社、郑某庚、郑桂号、郑某辛、赖某某(均已判刑)、郑某壬、郑某己卫、温某某、温锦田、郑某贰、郑某癸、郑某壹、郑某己省、郑某贰、郑某己、郑某己、谢某某、郑某叁、郑伟光、黄喜亮(均在逃)等人合股,在普宁市云某甲云某乙村市场内开设“牌九”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俗称抽水)牟利,参赌人数50人以上。
2005年12月31日晚,刑警大队案件审查中队接报后,组织安排林某某队长带领民警郑某肆生、甘某某、杨某某、方某某、许敏锐前往普宁市云某甲云某乙村市场内开设的“牌九”赌场查处,现场聚集50人左右正在赌博,民警查处执行公务时,遭到被告人郑某甲和同案人郑某丁、郑某丙和、郑某辛、郑某庚顺、郑某己友、郑伟光、郑某贰有等十几人的围攻、殴打,致执行公务的民警林某某、郑某肆生、杨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某为轻伤,郑某肆生、杨某某为轻微伤),公务用车被砸坏(损坏修复费用为人民币4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郑某伍环、黄某某甜、郑某陆明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郑某肆生、杨某某的陈述;4.鉴定文书;5.现场照片;6.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讲的某某与辩解及同案人郑某己友、郑桂号、郑万社、郑某丁、邱某某等人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柒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处于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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