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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等人介绍卖淫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郑某某,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81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9月16日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街**(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9月16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街**(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颜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次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颜某某分别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分别介绍宋某某、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2800元。

1.2019年7月17日,郑某某介绍宋某某给嫖客晏某某,宋、晏二人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月友酒店8999号房间内进行了性交易,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晏某某嫖资3000元及100元路费,郑某某分得1000元。

2.2019年7月18日,郑某某介绍宋某某给嫖客刘某某,宋、刘二人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国宾城车库的粤BR2E68本田车内进行了性交易,宋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刘某某嫖资3000元,郑某某分得1000元。

3.2019年7月20日,郑某某介绍周某某给嫖客罗某某,周、罗二人在重庆市渝北区滨乐宝轩酒店2906号房间内进行了性交易,周某某通过微信收取罗某某嫖资3000元,郑某某分得800元。某乙

二、2019年7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介绍向某某、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2000元。

1.2019年7月20日,张某甲介绍周某某给嫖客张某乙,周、张二人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威斯汀酒店3812号房间内进行了性交易,周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张某乙嫖资3000元,张某甲分得800元。

2.2019年8月2日,张某甲介绍向某某给嫖客莫某某,向、莫二人在莫某某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保利国际江上明珠锦园2栋13-3的房屋内进行了性交易,向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张某乙嫖资3000元,张某甲分得1200元。

    三、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颜某某明知许某某系未成年仍介绍其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1000元。

    2019年8月9日,颜某某在明知许某某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介绍其给嫖客朱某某,并约定包夜1万元,许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朱某某嫖资1万元。后许、朱二人在重庆市江北区尼依罗格酒店5628号房间内进行了口交等性行为,因朱某某不满意许某某的服务,让其终止并要求退款,通过协商朱某某表示愿意支付嫖资3000元,许某某退还了剩余款项。许某某分得嫖资1000元,颜某某分得1000元。

2019年8月9日,郑某某、张某甲、颜某某经传唤到案,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宋某某、周某某、向某某、许某某、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颜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平

   2020528

附: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8********(郑某某)、136********(张某甲)、135********(颜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各3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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