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某,化名“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1********,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住德城区**宿舍**区**,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化名“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81968********,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农,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乡**村**号,住德城区**宿舍**区**,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化名“白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21968********,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村**组,住德州市德城区**宿舍**区**,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李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8********,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道**村**号,住德城区**宿舍**区**,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化名“追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48********,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排**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排**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我院报请管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夏津县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孔某某、刘某某、李某丙长期信奉全能神邪教。被告人郑某某任全能神邪教组织区级代理人,被告人唐某某、孔某某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德州小区带领,三被告人管理全能神邪教事务;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丙在全能神邪教组织尽跑路本分,二被告人将全能神相关物品以纸包形式传递到扒鸡公司北宿舍李淑玲(另案处理)处后再由他人进行分发传播。五被告人在刘某某住处共同居住且传播、交流《神的交通》等刊物内容并通过内存卡互相刻录全能神文章、视频用于向组织上报及向其他成员传播。
2019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住处扣押内存卡、《神的交通》刊物书籍及其他物品。经德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神的交通》等宣传资料85册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刊物;内存卡30个、U盘11个、光盘174个、移动硬盘3个为全能神邪教移动存储介质。
2019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李某丙家中扣押U盘、《神的交通》等刊物书籍及其他物品。经德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神的交通》4册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刊物、U盘1个为全能神邪教移动存储介质。
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郑某某家中扣押手机、现金及《神的交通》等刊物书籍及其他物品。经德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神的交通》1册、A4纸打印刊物1册(71-170页)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刊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内存卡、邪教宣传刊物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孟莫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孔某某、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搜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孔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孔某某、李某丙现均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光盘、扣押的内存卡及书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