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3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由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3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政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由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1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政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由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酒后到政和县**主题酒店住宿,因郑某某、吴某某未携带公民身份证件,前台服务员按规定未让他们住宿,双方引起争吵,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在元尚主题酒店大厅处劝解,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都不听从,还分别对民警、辅警进行言语挑衅并推搡、抓扯出警民警、辅警,造成辅警陈某某、吴某甲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吴某甲陈述;证人吴某乙、余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政和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他们又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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