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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71号 

1.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361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案发前住址均为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镇**村**湾**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73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镇**村**组**号,案发前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332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案发前住址均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2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街**号,案发前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11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万元,与原判(未成年犯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2013年12月10因犯寻衅滋事罪(漏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经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邹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设赌场罪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二人利用“潮信”社交软件建立网络赌博平台,并在越南岘港租房成立工作室。被告人郑某某主要负责客源、雇请员工、日常管理等,被告人张某某则出资10万元,同时负责赌博平台数据分析等,被告人邹某某作为被告人郑某某女友积极参与平台管理及赌资结算等。赌客通过平台工作人员充值上分,在“潮信”群内进行押注,并根据国外“卡卡湾”赌场开牌结果确定输赢。经统计,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开设的网络赌场共计接收赌资2808.277302万元,抽头渔利100万余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应被告人邹某某要求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并绑定电话卡供其使用,被告人邹某某使用该卡作为赌博平台的资金结算账户使用。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得知其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平台作为资金结算账户,但其未收回该卡,反而在该卡短信提醒功能失效后于同年7月2日应被告人邹某某要求前往营业厅予以激活。经统计,自2020年6月28日至案发,该银行账户共计接收赌资447.7413万元。

2020年7月4日,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郑某某、邹某某、黄某某,同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前往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2.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供其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院印)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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