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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等人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高密市**镇**村**号,现住高密市**镇驻地。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4********,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高密市**镇**村**号,现住高密市**镇驻地。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二人系夫妻)多次窜至高密市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西厂区盗窃收割机配件、机油等。其中,郑某某参与盗窃8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095.00元;王某某参与盗窃3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1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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